《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已于2017年6月28日经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7月28 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月28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的 决 定
(2017年6月28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审议,决定废止《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