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济南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公布法规草案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4日。
所提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件提出,也可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提出。电子邮箱:srdfz@126.com;信件请寄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邮政编码:250099)。
附:《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草案)》及草案的说明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
2017年6月29日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草 案)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本市绕城高速公路区域范围内;
(二)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
县、区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可以在上述区域之外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禁止在第三条规定区域外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
(七)山林、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五条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环保、气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管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气象、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
第九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活动,确需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时,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并受到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的《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规定(草案)》的说明
——2017年6月28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济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济南市公安局局长 吴德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1994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我市在中心城区开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04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改为在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近年来,我市空气污染持续加剧,空气质量逐年下降,雾霾天气明显增多,尤其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集中燃放,空气污染指数上升明显,引起社会各界对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度关注,部分新闻媒体、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始呼吁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减少环境污染。
2017年春节前,市政府、市文明办发出“少放不放烟花爆竹”倡议,市民反响积极,烟花爆竹整体燃放量和集中燃放频次较往年明显减少,空气质量较2016年同期得到明显改善。2017年除夕至元宵节,我市环境空气中六项污染物综合指数为6.60,相比于2016年同期的7.07下降了6.6%,空气质量有所改善;2017年除夕至正月初六,空气四项主要污染物浓度与2016年同期相比均下降30%以上。尽管如此,在除夕夜、元宵夜等时段,由于市民大量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空气质量指数爆发性增长,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水平。监测数据显示,除夕夜(1月27日20时至1月28日2时)空气中各项污染物浓度迅速上升,污染物浓度在28日1时达到峰值,PM2.5和PM10小时浓度与烟花爆竹未集中燃放前(18时)相比, PM2.5、PM10小时浓度分别增加3.4倍、2.6倍,达到重度污染水平;元宵节夜晚(2月11日20时至2月12日0时)空气中各项污染物浓度也呈明显上升趋势,污染物浓度在2月11日21时达到峰值,与烟花爆竹未集中燃放前(18时)相比, PM2.5和PM10分别增加2.25倍和1.78倍,达到重度污染水平。
此外,由于我市气候特点,冬季干燥多风,存放、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从近几年的火警统计数据上看,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不在少数。另外,从医疗机构对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意外人身伤害的统计数据上看,近几年我市每年二甲以上的各大省、市、区医院,收治因烟花爆竹炸伤手、眼等部位的伤病员超过50余人,出动120救护车110余次。
今年4月,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将《关于通过立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议案》作为大会唯一议案,列入了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并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立法,作为2017年度市人大立法计划的审议类项目。基于上述原因,为了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有必要通过立法修改相关规定,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
二、立法的可行性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减少大气污染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自1994年以来,我市城区先后经历了“禁放”、“禁改限”的阶段,从近几年的情况看,基本达到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目的,不放、少放烟花爆竹已成为社会各界、市民群众的共识,全面“禁放”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况且,目前我市没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仅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17家。城区内经市安监部门行政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店不足200家,而且均属非主营商品,销售时间仅限于26天,全年大部分时间是不允许销售的,因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相关门店和从业人员的经营收入影响不大,“禁放”的社会风险整体可控。
另外,从国内其他城 市来看,大多数省会城市和较大城市已经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赢得了民众的积极配合,极大地改善了空气质量,因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事故大幅度减少。如上海、杭州、苏州等城市,先后修改法规实行“禁放”,效果十分显著。因此,我们有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可借鉴。
三、立法过程
作为起草单位,济南市公安局前期对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都进行了梳理研究。今年5月初,又会同市法制办赴上海、杭州、苏州调研烟花爆竹禁放立法以及后续实施管理的情况。期间,并就立法思路、立法原则、重点问题以及主要解决措施等进行反复研究磋商。在吸取外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论证,形成了《草案(送审稿)》,并报送市法制办审查。6月20日,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确定烟花爆竹禁放的区域和场所。根据市人大议案和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情况,《草案》拟确定禁放区域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本市绕城高速公路区域范围内;二是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三是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授权县、区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可以在上述区域之外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我市绕城高速公路区域范围内和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实施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条件已基本成熟,而农村地区目前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条件还不具备,存在警力不足,执法难度大的实际问题。同时又考虑到当前我市东部新城、西部新城快速发展以及实施城市“北跨”后,禁放区域逐步扩大的需要,综合上述因素,授权县、区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可以在上述禁燃区域之外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另外,在禁放区域之外还特别强调党政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八类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关于重污染天气期间的禁放规定。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本市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措施。为保持立法衔接,《草案》规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环保、气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三)关于重大公共活动燃放焰火的规定。《草案》规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活动,确需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这一方面考虑到重大公共活动有举办焰火晚会的实际需要,同时也根据有关要求贯彻从严控制的原则,加强监管,以减少不必要的焰火燃放活动。
(四)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的监管工作。一是明确《草案》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二是要求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三是为了确保烟花爆竹禁燃效果,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七)项和第十八条第(四)项的授权性规定,《草案》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五)关于法律责任。《草案》对于法律责任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没有上位法规定的,《草案》作出新的规定。其中增加了对个人和单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或者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对个人燃放行为由公安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由公安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草案》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并受到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