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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六次会议

发布时间:2017 年 10 月 17 日 阅览:0 次

    2017年10月11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在市人大机关第一审议室召开第六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谭延伟出席并主持会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杰、唐淑英,委员冯雷、袁淑玲、冯威、赵升田、解晓非、霍建平出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城建环保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及法制工作室提出的修改建议,对市政府提请的《济南市山体保护管理办法(草案)》进行统一审议。
    会上,工作人员宣读了法规草案修改稿建议稿,法制工作室副主任赵之祥汇报了草案修改的具体建议和理由。在听取汇报后,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草案的修改应当把握三项基本原则。一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把生态保护放在首位,并将之作为山体保护应当遵循的一条首要原则在法规中确定下来;二是突出解决重点问题,坚持特色为重、质量为上,不贪大求全,不面面俱到,宜少而精,有几条就规定几条,重在管用,重在解决实际问题。突出解决山体的重点保护问题,突出规划的源头管控,突出重点保护的措施,突出修复治理监管,把急需保护的先保护起来;三是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在篇章结构、框架体例和立法语言的处理上,对不符合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的内容进行大幅删减或者修改调整,做到语言准确、规范、简练。据此,法制委员会对法规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针对法规题目、体例结构、立法目的、山体保护原则、山体保护规划、山体保护管理制度、山体修复治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提出了具体审议意见。鉴于山体保护法规生态立法的属性,为体现人大主导立法,多方面调动社会资源,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对破坏山体行为或者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不作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由检察机关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内容。
    会议原则通过法规草案修改稿建议稿和审议结果报告建议稿,会后由法制工作室根据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再作进一步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和审议结果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二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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